媒體今天(15日)報導,巴布亞紐幾內亞近日發生大規模越獄案,當局已擊斃17名囚犯,另有57人仍然在逃。

巴紐第二大城拉埃(Lae)布伊莫(Buimo)監獄12日傳出囚犯逃獄,獄警為此開槍。

巴紐「郵報」(Post-Courier)與「國家報」(The National)引述地方警察,證實已有17人死亡、3人被捕,另有57人在逃。

拉埃大都會警局指揮官、總警司小瓦加比(Anthony Wagambie Jr)表示,「農地如何貸款他們(在逃者)是不良份子,會對社區構成威脅」,警告民眾提高警覺。

他說,「絕大多數逃獄者當初都是犯下嚴重罪行被捕,現正被羈押候審。」「許多(逃犯)是在去年被警方逮捕,理由主要是武裝搶劫、竊車、入室行竊等。」

去年同一座監獄也曾發生越獄事件,警方當時擊斃12名囚犯。

巴紐犯罪與目無法紀問題猖獗。該國偏僻區域仍有許多人依循傳統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。

繼世新、清大等6所大學與中國簽署一中承諾書後,媒體今(4)日再爆包括台大、成大、交大等全國半數以上的學校都簽了承諾書,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痛批,事發至今沒有學校認錯,還振振有辭辯稱不是「承諾書」而是「聲明書」,為了脫罪玩文字遊戲、打迷糊仗,教育部管理失靈,若知情卻不管制就是幫兇。

在各校爆出與中國簽署一中承諾書後,教育部表示,各校事先未向教育部申報,承諾書內容又涉及政治,已違反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,將開罰,但台大指稱非承諾書,而是「聲明書」,清大說是「堅持學術交流不涉政治」承諾書要如何借錢,交大也說,承諾書上沒有出現「一中」字眼。

對此,吳思瑤今晚發佈新聞稿表示,逾半學校都簽了承諾書,這是前所未有的教育危機,而事發至今,沒有學校認錯,反而振振有辭的辯稱這不是承諾書,是聲明書,指沒有報教育部不違法,這是二級單位簽的,教育部開罰不符比例原則,這不是「一中承諾書」,是「教學內容不涉政治」的說明書,面對這樣的「潛規則」,政府長期以來的失靈,她也直言,新舊政府都有責任。

她痛批,這些學校為了脫罪,在「不講授政治議題不等於不教一中」的文件用語上玩文字遊戲,為了避罰,只在「是否需要呈報上級」、「簽署層級高低」的程序問題上打迷糊仗,學術良知哪裡去了?不管是誰簽的什麼書,該嚴肅面對的核心議題應該是「學術自由是否被犧牲」、「講課自由有無遭限縮」?

吳思瑤質疑,面對這樣的「潛規則」,教育部的預警與管理幾乎「失靈」,在招生壓力下,簽署信貸哪家利率低了自我閹割式的文件,這不是一天、兩天存在的問題,也不是一間、兩間的特殊狀況,多年來,教育部是真盲還是假盲?是真的前所未聞?還是刻意的視而不見?

她說,如果教育部明明知情卻不管制,就是幫兇,教育部不能只當裁罰者,更是協助高教健康發展的政策制定者,除了徹查、開罰學校外,也該進行內部徹查,部裡的高教司、技職司文官們,乃至過去、現在的部長、次長等政務官們,難道都不知情?

吳思瑤呼籲,面對未來,教育部要補破網,站在協助各校生存發展的角度,制訂一致性的準則讓各校依循,這同時也是跨部會的事,教育部應會同陸委會,透過兩岸協商機制,在面對台灣越來越多學術交流現況下,共同捍衛不容侵犯的學術自由、講學自由、言論自由。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信用貸款哪家利率較低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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